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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
工作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英文译名Radiator Committee of  China Association of Automobile Manufacturers。
    第二条 本委员会是中国汽车工业协会领导下的产品型分支机构,实行会员单位会制,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面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车用散热器委员会会员单位,为行业服务,为政府部门服务。
    第三条 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本着自愿合作,互惠互利的原则,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行业活动。
第四条 本委员会宗旨:积极宣传、贯彻、执行党和国家关于汽车工业的方针、政策和法令,反映会员单位的要求,维护散热器行业的整体利益和会员单位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双向服务作用,促进车用散热器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五条 本委员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国家和汽车工业政策;
(二)反映企业群体共同意见;
(三)行业信息交流;
(四)行业自律;
(五)提供业务咨询服务。
 
第三章  理事单位的权利和义务
 
   第六条 理事单位的权利
    (一)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对本委员会工作有批评和监督权;
    (三)有权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组织的相关活动;
    (四)有权获得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提供的服务和有关资料。
  第七条 理事单位的义务
    (一)遵守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积极支持并参加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接受委托承担相关工作;
    (三)积极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传递信息、资料及提出建议;
    (四)遵守行业的有关规定,维护行业的整体利益。
 
第四章  会员单位
 
    第八条 凡依法取得工商登记法人营业执照,从事本行业产品生产、经营的企业(集团、公司),依法注册登记的本行业科研设计院所、大中专院校、及相关企事业单位均可作为单位会员自愿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参加本委员会活动。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委员会的单位会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及本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有加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参加本委员会活动的意愿;
    (三)在本委员会的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四)对行业整体发展具有群体观念并积极参与。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委员会初审确认后上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三)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核批准后核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单位的权利
    (一)本委员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委员会开展的活动;
    (三)获得本委员会的优先和优惠服务;
    (四)对本委员会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单位的义务
    (一)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执行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决议和本委员会的决议。
    (二)维护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四)向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和本委员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按规定缴纳会费。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委员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两次不按规定参加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章程和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行为,经理事会表决通过,作清退处理,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批后,在一定范围内公示。
 
第五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委员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订和修改委员会工作条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单位:
    (三)决定终止事宜;
    (四)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
    第十八条 全体理事会议
    (一)全体理事会议原则上每年召开一次,由理事长召集,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本人应按时参加;
    (二)审议通过本委员会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
   第十九条 理事会
    (一)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二)理事会由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组成,经民主协商推荐和选举,按照三三制原则〔理事单位数量是参加本委员会活动单位的三分之一,副理事长单位数量是理事单位的三分之一〕产生。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单位和理事单位的协商推荐名单,须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秘书处审核同意后选举产生;
    (三)理事会选举理事长单位〔理事长〕一名、副理事长单位〔副理事长〕和理事单位〔理事〕若干名。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委员)人选,应由本单位负责委员会工作的负责人担任;
    (四)理事长主持本分支机构工作,副理事长分工协助开展工作;
    (五)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理事长单位〔理事长〕可连选连任两届,因特殊情况,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批准,可再任一届;
    (六)各单位出任理事长、副理事长和理事的人员变动,应在一个月内通知本委员会,报请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批后,履行变更手续。  
 
第六章 工作条例修改程序
 
    第二十条 对本委员会工作条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二十一条 本委员会修改的工作条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审查同意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
 
    第二十二条 本委员会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二十三条 本委员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
   第二十四条 本委员会经中国汽车工业协会同意并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条例解释权属本委员会理事会。
 
 
 
                                       二0一一年三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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